刑法修正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解读
http://www.dsblog.net 2008-11-27 16: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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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解读
来源:当代直销 文:欧阳文章
新闻背景:
愈演愈烈的“经济邪教”,缺位多年的直销法律,促使刑法第七次修改果断出手,将早已是千夫所指的“传销”入刑。为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9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此条款。
条文: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读:“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是刑法修正案中的新增设的一个新罪种。过去,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建议刑法设立传销罪。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要比传销罪的罪名更为科学。
什么叫“组织、领导传销罪”?
弄懂什么叫“组织领导、传销罪”,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传销。最早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由于我国在1998年对传销政策的调整,逐步有人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了传销一词。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
2005年9月1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一次对“什么是传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这个定义,尽管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允许的多层次直销也列为传销,受到了直销业界的企业和专家学者的质疑,但总的来说,对打击拉人头的金字塔式的传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过去几届的全国人代会上,许多代表提出了刑法要增设“传销罪”。而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说明国家主要打击的是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改“传销罪”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比较准确的。因为,传销之所以猖獗,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发挥了主要和重要作用,大量的传销人员由于缺乏辨别真假的能力而上当受骗,他们是受害者。打击传销主要是打击传销有组织者和领导者。
所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应作如下表述:经济组织或个人组织和领导大量传销人员,进行《禁止传销条例》认定的传销行活动,就是刑法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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